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省房屋租赁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适应房屋租赁管理和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协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更名为“房地产经纪与房屋租赁专业委员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更名的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和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1、《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将房地产租赁经营列为一个单独的行业,隶属于房地产业,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并列,其行业代码为704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提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3、《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要求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提出,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更名的原因
房地产租赁经营已成为与房地产经纪并列的单独行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已无法体现房屋租赁经营的业务范围。
三、入会条件
凡在辽宁省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从事与经营房屋出租相关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士或其他组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协会审查同意,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协会会员并发放会员单位牌匾。
欢迎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房屋经纪和房屋租赁业务的各相关企业,积极加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入会相关详尽事宜请与房地产经纪和房屋租赁专业委员会联系
联系人:葛威、宋秀瑜、栾百合
联系电话:024-26226607
手机:13840084688.13940021267.13514253174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5号,海源世家181房间。
附:1、入会申请表.docx
2、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2019年5月15日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郑整社会团体会员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照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房地产经纪专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主任单位(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兼)6000元/年;常务副主任(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兼)20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时间
每年的1月-6月期间进行全年会费收缴工作。
三、会费的管理
(一)专业委员会费和各种有偿服务等收入,均进入省房协帐户统一管理,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社团组织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管理。
(二)会费主要使用在本会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发展有关活动上,不在会员中分配。
(三)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办公、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费用。
(四)每年向委员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