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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文章来源:站内 上传时间:2018-03-15

第一条为贯彻《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2013〕15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提升从业机构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组建全省房地产估价技术专家委员会参与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条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技术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的基础工作,指导省内房地产估价机构提高技术水平,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实验,推动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省住建厅的指导下,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是专家型的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中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二)参与日常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检查中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三)参与对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中不合格估价师的培训、面试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与方法的研究与实验,提供房地产估价技术的指导、咨询、支持和服务;

(五)参与全省房地产估价报告评比活动,制订评比方案,担任技术指导和评审专家,负责整理优秀报告汇编等;

(六)积极参与房地产估价领域的理论研究和交流、宣传等活动;

(七)承担省住建厅和省房地产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有关问题。工作报告应包含本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等内容,工作计划经专家委员会表决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房地产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行业协会推荐,省厅研究确定。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5年以上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二)长期从事一线房地产评估工作,担任过二级资质及其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威望和知名度;

(三)熟悉房地产估价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能够热心并且积极参与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文字表达及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房地产估价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二)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厅终审,对合格者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鉴定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被聘任的专家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尽心尽力协助做好各项工作,维护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在聘任期内违反本规程或相关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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