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地产估价行业诚信规范自律公约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执业行为,坚持房地产估价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创造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执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房地产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业规范,是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进行自律管理的依据。
会员单位应确保并促进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在估价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主观好恶影响估价结果的合理性,不恶意高估或低估房地产价值,不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会员单位应确保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不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不以估价者的身份在非自己估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
会员单位应确保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会员单位应确保不承揽超越自身执业范围、业务能力的估价业务,应以机构的资格等级、执业水平及信誉度,公开、公平承揽估价业务,不得采取现金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各方支付业务介绍费。
会员单位应致力于提高估价报告质量、优化服务,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坚决杜绝以恶性降低收费、迎合委托方不当估价要求承揽业务。
会员单位应确保在承揽业务中,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应相互尊重、公平竞争,不恣意抬高自己,贬损或诋毁其他估价机构和执业人员。
会员单位应禁止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收取费用,或者收受委托方或估价业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额外报酬或财物。
会员单位应确保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估价作业时,始终保持从形式到实质上的独立性,必要时回避与自己、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估价业务。
会员单位应确保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利用其所担任的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职务之便承揽估价业务,未经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允许,不以其担任的协会职务名义,参与社会活动或发表言论。
会员单位应确保并促进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以提高执业水平。
会员单位应确保并促进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真实、准确陈述,不得有虚构、编造或重大遗漏、故意误导等行为。
会员单位应确保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过程中,所采用的估价依据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估价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内容。
会员单位应确保并促进本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业务委托人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等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会员单单位应致力于维护规范、合理的行业收费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发展。
本规范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市场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本规范自2019年12月29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