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物业服务的标准化,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使用本标准。
1.0.3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辽宁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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