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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8-10-10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房协字[2017]1

各市物业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经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核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

一七年二月十六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的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资格认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行业评审、考评、咨询、协调、调研等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在省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物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协物业专业委员会)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专业技术类专家和特邀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中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设备设施、安全维护等相关管理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包括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园林绿化、结构、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

特邀专家,是指关注物业行业发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

第六条 申报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综合管理类专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2、六十五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的,可延续七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中高层管理人员工作八年以上;

  4、有丰富的企业市场运作、品质管理、人力资源、财务分析等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5、熟悉物业行业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6、发表物业管理相关论文或著作。

()专业技术类专家。

除符合综合管理类专家第126项条件外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2、熟悉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物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属于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园林绿化、结构、财务及与物业管理行业相关的专业人员。

()社会专家。

邀请对物业行业法律法规熟悉,关注物业行业发展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等社会专家。

  第七条 应聘专家由单位推荐。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应填写《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申请表》,并附有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核准签章后,报送省房协物业专业委员会

第八条 省房协物业专业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专家组。物业管理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审查复核。凡符合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条件的申请人,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聘书》。

第九条 获取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资格或会员资格。

  第十条 经协会批准后,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省房协物业专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参与企业评审、项目考评、服务咨询、标准制定、纠纷协调、专题调研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相关工作与活动的专家将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 省物业管理专家组负责日常管理:

  ()定期组织物业管理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交流;

  ()建立专家档案管理、信用管理制度,详细记载专家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情况、参与物业相关活动的表现情况和年度考评情况;

  ()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动态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问卷调查,设立专家违规行为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定期公示专家管理动态,接受各界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接受委托人委托,承担评审、考评、评估或咨询等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权衡经验,对委托的工作要独立、公正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内外部环境干预;

  ()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和交流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正常劳务费用以外的,来自委托或受托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协助、配合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

  ()及时申报工作变更事项和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每届聘用期为三年,聘用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房协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违规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或造成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擅自以协会名义组织或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物业管理专家组取消其专家资格:

  () 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 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放弃委托累计三次以上的;

  () 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申请表.doc

报申请表需附以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物业师证(复印件)

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管理岗位任命文件

6管理业绩证明

7提交省协会会员单位资格或会员资格资料

8发表物业管理相关的论文或著作

以上资料需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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