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章程
(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英文名LIAONING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LREA)。
本会的性质是由辽宁省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房屋评估、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城市更新、房地产科研、上下游产业链等企、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业内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及其他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和房地产行业的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学习传达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社会发展和政府决策服务;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房地产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政策,为提高人居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行业管理部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委社会工作部 。行业管理部门是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 35号1-8-6室。邮政编码:110031。本会网址为:http://www.lnfdc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协助政府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反映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企业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进步,加强与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全行业开展诚信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房地产行业行检评优活动和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开展信用知识教育和知识更新再教育;
(四)组织举办房地产行业技术、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人才整体素质;
(五)加强与各市房地产行业相关协会及会员单位间的联动,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开展企业形象展示、品牌推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
(六)收集、整理、提供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加强协会网站建设;
(七)建立同国内外民间社会团体组织的友好往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国内外学习和考察。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九)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房屋征收、房屋评估、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房地产市场研究、城市更新、上下游部品研发与生产销售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行业,支持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从业者、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及其他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
(六)按时交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会员申请表;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向理事会通报;
(四)由本会颁发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利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会议和活动,遵守会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先进经验,积极提供企业和执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资料;
(六)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警告;
通报批评;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2年不交纳会费;
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1/3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协会的主要工作,领导本会各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行规行约;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理事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房屋征收、房屋评估、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房地产市场研究、城市更新、上下游部品研发与生产销售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与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至少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会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票数不低于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2/3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开。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经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担任负责人,且对该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团担任负责人,自该社团被撤销登记、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聘任顾问、名誉会长、驻会顾问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决定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七)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
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的机构。目前本会设有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物业行业分会、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房地产经纪与住房租赁专业委员会、智能专业委员会、城市更新专业委员会、数字科技地产分会、专家工作委员会。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是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