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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举措,严防涉“房”养老诈骗
文章来源:人民网-辽宁频道 上传时间:2022-09-21

为巩固全省房地产领域养老诈骗专项整治成果,完善房地产领域预防养老诈骗长效机制,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全省加强房地产领域全环节监管防范养老诈骗六条工作措施》,旨在加强房地产领域预售审批、销售宣传、销售代理、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宣传教育等全环节监管,进一步做好养老诈骗防范工作。

聚焦预售审批环节,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特别是强化对以“养老住房、适老住宅、养老社区、养老公寓”等概念开发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格审查,对开发此类项目中融资能力差、信用等级低的企业,要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条件。同时,强化对此类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在保障监管资金能有效满足后续工程建设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监管资金。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拨付、划扣资金,替购房者守好购房款。

围绕销售宣传环节,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时,应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商品房宣传广告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销)售广告。不得虚假宣传养老设施、养老环境等,以“养老”名义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以租代售等方式,或以承诺升值、投资回报等手段诱骗老年人购房;不得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养老房源和价格信息,以及养老楼盘开盘售罄、封盘涨价等不实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各种形式的商品房宣传广告,其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与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代理费用按“谁委托谁支付”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代理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以“养老地产”“养老投资”为名虚假宣传的销售项目,不得发布以“养老”为名的虚假房源销售信息。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打击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商品房销售现场、房地产中介门店等开展联合检查。畅通商品房销售中涉嫌养老诈骗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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